在處理一項複雜的退休金計劃豁免申請時,若該計劃是在2000年5月3日之後才提交豁免申請,但聲稱是因業務重組而設立的後繼計劃,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豁免)規例》,此類申請的審批關鍵點為何?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豁免)規例》,對於在2000年5月3日之後才提出的職業退休計劃豁免申請,若該計劃被視為「後繼計劃」,其豁免申請仍有機會獲得考慮。關鍵在於該後繼計劃必須是因「真正業務交易」(例如業務重組)而設立,並且該後繼計劃本身必須屬於「有關職業退休註冊計劃」。若符合這些條件,即使申請日期較晚,亦可能獲批豁免強積金的規定。
當僱主決定繼續營辦一個獲強積金法例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但該計劃不再接受新的合資格僱員加入,而所有新僱員則必須參與強積金計劃。對於計劃內現有的成員,他們在權益累積和參與強積金計劃方面,根據《豁免規例》有何權利?
根據《豁免規例》,對於獲強積金法例豁免但不接受新成員的職業退休計劃,現有成員可以繼續留在該計劃中累積權益。此外,他們亦保留選擇是否參加強積金計劃的權利。這意味著現有成員可以根據個人意願,選擇繼續留在原有的豁免計劃,或轉移至強積金計劃。
在一個「增補」職業退休計劃的架構下,所有僱員均受強積金計劃保障。若現行的職業退休計劃被重整,為現職僱員提供額外權益,這意味著向職業退休計劃作出的供款將扮演什麼角色?
在「增補」職業退休計劃的模式下,所有僱員都必須參與強積金計劃。現有的職業退休計劃被重整,其供款將作為「補充供款」,目的是在強積金計劃規定的最低權益之上,為僱員提供額外的退休保障。因此,職業退休計劃的供款在此架構下,是作為強積金計劃的補充,以提升整體退休保障水平。
若僱主決定終止其營辦的職業退休計劃,並將計劃的所有資產轉移到強積金計劃或其他職業退休計劃以取代現有計劃,根據《豁免規例》的相關規定,對於新成員的「最低強積金利益」有何特別要求?
根據《豁免規例》,當僱主終止職業退休計劃並將資產轉移時,雖然現有成員的計劃負債可以結清,但對於新成員而言,其「最低強積金利益」必須予以保存,不可被結清。這確保了即使在計劃終止和轉移的過程中,新成員的基本強積金權益也得到應有的保障,不會因計劃的變動而受損。
在評估一個職業退休計劃是否符合強積金豁免資格時,除了符合《豁免規例》的定義外,還需要滿足哪些潛在的額外條件?
一個職業退休計劃要獲得強積金豁免資格,除了必須符合《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豁免)規例》中對「職業退休豁免計劃」或「有關職業退休註冊計劃」的定義外,還可能需要滿足其他額外的豁免準則。這些準則的具體內容會根據法例的更新和實際情況而定,但總體目標是確保獲豁免的計劃能提供與強積金制度相符或更佳的保障。
當一個職業退休計劃被「凍結」後,僱主不再為僱員未來的服務年資向該計劃供款。然而,計劃的現有成員仍可繼續累積投資收益。在這種情況下,僱主對於現有成員和新僱員在參與強積金計劃方面,必須採取什麼措施?
在「凍結」職業退休計劃的情況下,僱主必須為所有現有成員以及新符合資格的僱員安排參加強積金計劃,並作出法例規定的強制性供款。儘管現有成員的職業退休計劃權益會繼續增長,但他們和所有新僱員都必須同時納入強積金制度,以確保他們獲得強積金法例所保障的基本退休權益。
對於在2000年12月1日或之前成為計劃成員的有關僱員,他們被定義為「現有成員」。若這些「現有成員」的權益轉移到一個因業務重組而設立的後繼計劃,並且該後繼計劃獲得了強積金豁免,這些「現有成員」在該後繼計劃下是否仍然受「最低強積金利益」條文的規限?
根據法例規定,對於獲強積金法例豁免的後繼計劃,若其接收了原先獲強積金法例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的現有成員(即在2000年12月1日或之前成為計劃成員的有關僱員),這些現有成員在該後繼計劃下,可以保留其「現有成員」的身分。因此,他們將不受「最低強積金利益」條文的規限,這意味著他們在後繼計劃中的權益處理可能比新成員更靈活。
在強積金制度實施後,僱主決定繼續營辦其職業退休計劃,但計劃的細節有所更改。根據《豁免規例》,僱主在作出這些更改時,必須遵守什麼基本原則?
根據《豁免規例》,即使在強積金制度實施後,僱主若決定繼續營辦職業退休計劃並對計劃的細節進行更改,必須嚴格遵守該計劃的管限規則(trust deed and rules)。這意味著任何更改都不能違反計劃原有的條款和條件,否則可能會影響計劃的合法性或豁免資格。
比較獲強積金法例豁免的「職業退休豁免計劃」與「有關職業退休註冊計劃」,在《豁免規例》的規定方面,兩者之間存在何種差異?
《豁免規例》對獲強積金法例豁免的「有關職業退休註冊計劃」的規定,比對獲強積金法例豁免的「職業退休豁免計劃」的規定更為嚴格。這意味著「有關職業退休註冊計劃」需要滿足更嚴謹的條件和遵守更詳細的規則,以確保其提供的退休保障水平和管理標準符合法例要求。
在一個高壓環境下,某公司決定終止其現有的職業退休計劃。根據《豁免規例》,該公司在不違反計劃管限規則的前提下,可以選擇哪兩種主要的處理方式來結束該計劃?
根據《豁免規例》,在不違反計劃管限規則的前提下,僱主若決定終止營辦職業退休計劃,主要有兩種處理方式:
1. 全面結束現有的職業退休計劃,並為現有成員結清計劃的負債。但需注意,新成員的「最低強積金利益」必須予以保存,不可結清。
2. 全面結束現有的職業退休計劃,並將計劃的所有資產轉移到強積金計劃或其他的職業退休計劃,從而取代現有的計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