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個大型企業中,僱主決定終止一個已獲強積金法例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根據《豁免規例》,僱主在啟動清盤程序後,必須在多少日內通知職業退休計劃註冊處處長及每名計劃成員?
根據《豁免規例》,僱主如決定清盤職業退休計劃,應在清盤程序開始後的14日內通知職業退休計劃註冊處處長及每名計劃成員。
當僱主為成員結清計劃的負債時,僱員就由僱主供款部分產生的累算權益,在何種情況下需要繳納薪俸稅?
僱員需要就由僱主供款部分產生的累算權益繳納薪俸稅,是因為這些權益並非在指定情況下(例如退休、死亡、喪失工作能力及離職)支付給他們。若權益在這些指定情況下支付,則可獲豁免繳稅。
一位在獲強積金法例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工作的現有成員,在未達退休年齡時離職。根據法例,該成員在離職時提取其在計劃內的相關離職權益,是否會受到「最低強積金利益」的「保存、可調動性及提取」規定的限制?
不會。如果職業退休註冊計劃已獲強積金法例豁免,現有成員在計劃內的現有及將來權益,將不受就「最低強積金利益」而訂定的「保存、可調動性及提取」規定的限制。因此,未達退休年齡而離職的現有成員可即時受惠,並可根據計劃的管限規則或信託契據,以現金方式提取其相關離職權益。
在一個複雜的系統中,新的有資格僱員選擇參加一個獲強積金法例豁免的職業退休註冊計劃。與現有成員不同,這些新成員在提取「最低強積金利益」時,必須符合哪些主要條件?
與現有成員不同,選擇參加獲強積金法例豁免的職業退休註冊計劃的新有資格僱員,將受到就「最低強積金利益」而訂定的「保存、可調動性及提取」規定的限制。該等規定主要訂明,除非該新成員已年滿65歲、在60歲提早退休、永久性地離開香港、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罹患末期疾病或已死亡,否則不可支付「最低強積金利益」。此外,僱員轉職時必須將「最低強積金利益」轉移到強積金計劃,除非法例允許例外情況。
當僱主決定為成員結清計劃的負債時,若僱員在指定情況下(如退休或死亡)獲得權益,這些權益是否需要繳納薪俸稅?
若僱員在指定情況下(例如退休、死亡、喪失工作能力及離職)獲得權益,則其全部或部分權益可獲豁免,無須繳交薪俸稅。只有非在這些指定情況下支付的僱主供款部分產生的累算權益,才需要繳稅。
在一個高風險的環境中,僱主必須確保其獲強積金法例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的豁免證明書得到妥善展示。根據《豁免規例》,僱主應在哪些地方顯眼地展示豁免證明書?
根據《豁免規例》,僱主必須時刻在以下地方的顯眼位置展示豁免證明書:有關僱主在香港的主要辦事處;以及如僱主並無主要辦事處,則在僱用職業退休計劃成員的每個處所。
一位在獲強積金法例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工作的現有成員,選擇轉而參加強積金計劃。根據《豁免規例》,該成員在職業退休註冊計劃下的累算權益應如何處理?
根據《豁免規例》,所有在職業退休註冊計劃下的累算權益應保留在計劃內,直到計劃成員合資格提取為止。不過,如果計劃成員同意,且在沒有違反職業退休計劃的管限規則的情況下,其累算權益可按照其他方式處理。
在一個涉及多個部門的組織中,當僱主決定為成員結清計劃的負債時,僱員就由僱主供款部分產生的累算權益,在何種情況下可以獲得稅務豁免?
僱員就由僱主供款部分產生的累算權益,在以下指定情況下支付給他們時,可以獲得稅務豁免,無須繳交薪俸稅:退休、死亡、喪失工作能力及離職。若非在這些情況下支付,則需要繳稅。
在一個需要嚴格遵守規定的環境中,一位新的有資格僱員選擇參加一個獲強積金法例豁免的職業退休註冊計劃。該僱員的「最低強積金利益」是如何計算的?
「最低強積金利益」是指以下兩者中數目較小者:(a) 該成員於豁免證明書適用於該計劃的期間在該計劃下所累算及持有 的利益;或 (b) 1.2 倍最終每月平均有關入息(2014年5月31日或之前的上限為 $25,000,2014年6月1日或之後的上限則為 $30,000)乘以強積金實施後的服務年期。
當僱主決定終止一個職業退休計劃時,除了通知相關方外,還需特別注意計劃條款中的哪些內容,以避免潛在的財務損失?
僱主在終止職業退休計劃時,須特別注意計劃條款中有關終止計劃的費用及保證條款的內容。忽略這些條款可能會導致因終止計劃而須繳交額外費用或蒙受經濟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