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的強積金計劃下,僱主為僱員供款的性質屬於哪一種計劃模式?請解釋其主要特徵。
香港的強積金計劃本質上屬於界定供款計劃(Defined Contribution Scheme)。其主要特徵是,僱主和僱員的供款金額是預先界定的,通常是按僱員薪金的某個百分比計算。計劃的最終退休金金額取決於累積的總供款額以及這些供款的投資回報,而非預先確定的退休金金額。這與界定利益計劃(Defined Benefit Scheme)不同,後者承諾支付一個預先確定的退休金金額,而供款額則可能需要根據精算評估來調整。
當一家公司決定結束其現有的職業退休計劃,並全面過渡到強積金制度時,在處理現有成員的權益方面,最符合法規和保障成員利益的做法是什麼?
若決定結束現有的職業退休計劃並過渡至強積金計劃,最正確的做法是能夠結束該職業退休計劃,並為現有成員結清其計劃下的所有負債和權益。這意味著成員在原計劃下的所有應得款項,包括已累積的供款和投資收益,都應被計算並支付。這些款項隨後可以被轉移到新的強積金計劃中,確保成員的退休保障得以延續,並且不會因計劃轉換而蒙受損失。職業退休計劃在特定情況下是可以結束的,並非不能結束。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在什麼情況下,任何人進行「受規管活動」可能不會被禁止?請說明例外情況的性質。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一般情況下,任何人不得在業務或受僱過程中,或為報酬而進行「受規管活動」。然而,條例允許存在例外情況。這些例外情況通常是指在條例中明確豁免的特定人士或活動,例如,持有適當牌照的專業人士(如持牌保險經紀、持牌銀行、持牌證券公司等)在執行其法定職責時,可能被允許進行某些與強積金相關的活動,前提是他們符合相關的監管要求和指引。具體例外情況的詳情需參閱條例的相關條文。
在強積金制度下,積金局在規管強積金中介人方面扮演的角色是什麼?請列舉其主要職責。
在強積金制度下,積金局(MPFA)負責管理強積金中介人的註冊事宜。其主要職責包括:審核和批准中介人的註冊申請;就註冊強積金中介人遵守法例規定發出指引和標準;監察中介人的操守和合規情況;以及對違規的中介人施加紀律處分,例如警告、罰款、暫停或取消註冊等。積金局的目標是確保強積金中介人以專業、誠信和符合法規的方式提供服務,從而加強對計劃成員的保障。
當一家金融機構的銀行部門、保險部門和證券部門均有員工擔任強積金中介人,請問在法定前線監督方面,各自應由哪個監管機構負責?
根據強積金制度的法定前線監督安排,針對在金融機構中擔任強積金中介人的不同業務性質,將由相應的監管機構負責。具體而言:銀行部門的註冊強積金中介人將由金融管理專員(Commissioner of Banking)負責監管;保險部門的註冊強積金中介人將由保險業監管局(IA)負責監管;而證券部門的註冊強積金中介人則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FC)負責監管。這種分工旨在利用現有的專業監管機構的專業知識和資源,對不同類型的中介人進行有效的監管。
一位強積金計劃成員對其受託人就其帳戶收取的管理費用感到不滿,認為費用過高且不合理。根據現行法規,該成員有哪些途徑可以尋求解決或提出申訴?
若強積金計劃成員對受託人收取的管理費用有疑慮,可以採取以下途徑:首先,成員應直接與其受託人溝通,要求解釋費用的構成和計算方式。如果溝通無果,成員可以向積金局(MPFA)提出投訴。積金局設有投訴處理機制,會調查相關投訴,並在必要時採取行動。此外,成員也可以考慮轉換至另一家提供更具競爭力費用的強積金計劃受託人,這也是市場機制下的一種選擇。成員應仔細比較不同計劃的收費水平,以作出最有利於自己的決定。
在強積金計劃中,計劃成員的「自願性供款」與「強制性供款」在稅務處理上有何主要區別?
在香港的強積金制度下,強制性供款(即僱主和僱員按薪金比例必須作出的供款)在稅務上通常不能扣除。然而,計劃成員的自願性供款(Voluntary Contributions)則享有稅務優惠。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的相關規定,符合條件的自願性供款可以在計算個人入息稅時申請扣除,最高可達每年港幣60,000元。這項稅務優惠旨在鼓勵成員增加退休儲蓄,以提升退休後的財務保障水平。
當一家公司面臨財務困難,需要削減營運成本時,若考慮暫停為僱員作強積金供款,這種做法是否符合《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的規定?請解釋原因。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僱主為僱員作出強積金供款是一項法定義務,除非有法例規定的特定豁免情況(例如僱員的總收入低於最低金額要求)。公司因財務困難而單方面決定暫停為僱員作強積金供款,是違反法例規定的行為,將面臨法律制裁。僱主必須按時、足額地為所有合資格僱員作出供款,以履行其法律責任,保障僱員的退休權益。
在強積金計劃的投資管理中,受託人有責任確保投資組合的風險水平與計劃成員的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請問「核心累積基金」(Core Accumulation Fund)的投資策略和風險水平有何特點?
核心累積基金是強積金計劃中預設的基金之一,其投資策略旨在平衡風險與回報,以應對不同成員的風險承受能力。其特點是,它會將至少70%的資產投資於較低風險的資產,例如債券和貨幣市場工具,而最多30%的資產則可投資於風險較高的資產,如股票。這種配置旨在提供一個相對穩健的長期增長潛力,同時控制整體投資組合的波動性,適合風險承受能力中等的計劃成員。
若一家強積金計劃的受託人被發現違反了操守要求指引,積金局可以採取哪些紀律處分措施?
若強積金計劃的受託人被發現違反了《註冊中介人操守要求指引》或其他相關法例規定,積金局有權施加一系列紀律處分措施,以確保市場的公平和秩序。這些措施可能包括:發出警告信;處以罰款;要求受託人接受額外的培訓或監督;暫停其註冊一段時間;甚至在嚴重違規的情況下,取消其註冊資格,禁止其繼續從事強積金相關業務。這些處分旨在懲戒違規者,並警示其他中介人遵守法規。
